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拒绝未经授权的电子邮件收集
信息通信网法第50-2条(禁止擅自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等) ① 任何人若想拒绝收集其电子邮件地址,都可以通过访问明确说明其意图的互联网主页来实现。 使用自动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程序或其他技术设备 您不得收集电子邮件地址。 ② 任何人不得出售或传播违反第一款规定收集的电子邮件地址。 ③ 依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收集、贩卖或散布 您必须意识到这是一个禁止的电子邮件地址,不得使用它来发送信息。 附则 这些条款和条件自 2025.03.10 起生效。